宁夏华芝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固原市海贝尔幼儿园与固原华泰园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固民终字第5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固原市海贝尔幼儿园。
住所地:固原市。
法定代表人毕琼,该园园长。
委托代理人**,该幼儿园副园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该幼儿园副园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固原华泰园艺有限公司。
住所地:固原市原州区南关街小西湖后。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固原市海贝尔幼儿园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2015)原民初字第23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固原市海贝尔幼儿园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并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彤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