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数圣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数圣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京0113民初14783号
原告**,女,199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顺义区,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智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智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数圣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北环路90号4幢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57126320X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玖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赛诉被告北京数圣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圣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同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数圣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赛诉称:
一、被告应向原告支付2014年5月4日至2016年10月31日止周末加班费83935.92元。原告在职期间,每周六需到岗参加培训或加班,但被告未安排调休或支付加班费用。京顺劳人仲字[2017]第2922号裁决书未能正确认定上述事实,存在错误。
二、被告应向原告支付2014年5月4日至2016年10月31日止延时加班费115970.4元。原告在职期间,被告安排原告每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约10个小时,但被告未支付过原告加班费用。京顺劳人仲字[2017]第2922号裁决书未能正确认定上述事实,存在错误。
三、被告应向原告支付2015年、2016年未休年假工资11044.2元。原告在职期间被告并未安排过带薪年休假亦未支付年假工资,因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2015年、2016年的带薪年休假工资。京顺劳人仲字[2017]第2922号裁决书未能正确认定上述事实,存在错误。
四、被告应向原告支付2014年5月4日至2016年10月31日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0017.58元。2016年10月31日因被告拖欠工资、不支付加班费、不安排年休假等事由,原告向被告提出离职。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京顺劳人仲字[2017]第2922号裁决书未能正确认定原告的离职原因,存在错误。
五、被告应向原告支付2014年5月4日至2016年10月31日提成工资差额156851.04元。原被告双方曾就原告参与编制报告的项目进行了确认,并以确认后的项目为基础计算原告应得的提成工资,后被告单方面变更了提成计算标准。现被告仍拖欠原告提成工资156851.04元。京顺劳人仲字[2017]第2922号裁决书未能正确认定上述事实,存在错误。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2014年5月4日至2016年10月31日止周末加班费83935.92元;2、被告支付原告2014年5月4日至2016年10月31日止延时加班费115970.4元;3、被告支付原告2015年、2016年未休年假工资11044.2元;4、被告支付原告2014年5月4日至2016年10月31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0017.58元;5、被告支付原告2014年5月4日至2016年10月31日提成工资156851.14元。
被告数圣工程造价咨询公司辩称:
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起诉缺乏证据支持,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起诉。
经审理查明:
2014年5月4日,***职数圣工程造价咨询公司,担任项目报告编制人员,月工资5000元,另有提成工资,其实际工作至2016年10月31日。2016年10月19日,**提交离职申请表,申请离职情况处载明:由于公司现状环境不合适本人,提出辞职。2016年10月31日双方签订协议,载明:双方由于乙方个人原因,向甲方提出辞职,甲方同意乙方辞职申请并已为乙方办理离职手续。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双方确认终止劳动关系。
因就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事项发生劳动争议,***将数圣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申诉至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1、确认双方自2014年5月4日至2016年10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2、数圣工程造价咨询公司支付2015年10月31日至2016年10月3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96084.38元;3、数圣工程造价咨询公司支付2014年5月4日至2016年10月31日止周末加班费83935.92元;4、数圣工程造价咨询公司支付2014年5月4日至2016年10月31日止延时加班费115970.4元;5、数圣工程造价咨询公司支付2015年、2016年未休年假工资11044.2元;6、数圣工程造价咨询公司支付2014年5月4日至2016年10月31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0017.58元;7、数圣工程造价咨询公司支付2014年5月4日至2016年10月31日提成工资差额156851.14元。
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作出京顺劳人仲字[2017]第2922号裁决,裁决结果为:一、**与数圣工程造价咨询公司自二○一四年五月四日至二○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存在劳动关系;二、数圣工程造价咨询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二○一五年未休年假工资二千二百九十八元八角五分;三、驳回**其他仲裁请求。**不服前述仲裁裁决结果而诉至本院;数圣工程造价咨询公司未就仲裁结果提起诉讼。
关于周末及延时加班费,**主张其在职期间存在每周六加班及周一至周五工作10个小时的情形,并提交微信截图予以证实。数圣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主张不能证明**存在加班的情形。
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主张其2015年、2016年未休带薪年假。数圣工程造价咨询公司主张**2016年休年假5天,2015年公司利用年假组织旅游,因此也已经休完,并在仲裁阶段提交2015年1月至2016年10月考勤表予以证实。
关于提成工资,**提交工程造价部门职工(级别)薪资、补助及绩效工资提成标准、2016**项目移交确认单、造价部**提成统计明细表、邮件截图,证明2016年6月18日后**作为项目报告编制人员的提成计算方法,根据该计算方法,数圣工程造价咨询公司仍拖欠**的提成工资。根据工程造价部门职工(级别)薪资、补助及绩效工资提成标准三、绩效工资提成标准(绩效总提成按业务总收入N*10%比例计算),项目所有参与人员届时按技术含量和完成工作量的比例提成,按照X:Y提成分配,工程造价按照30:70提成分配,招标代理按照40:60提成分配,工程咨询按照30:70提成分配(管理人员根可根据实际情况再行调整),具体如下:1、造价师签字盖章N*1%;2、部门主管副所长N*1%;3、区域经理或部门经理N*0.5%;4、区域经理或部门经理及二、三、总审(N*(1-2.5%))*10%*X%;5、项目报告编制人员(N*(1-2.5%))*10%*Y%*98%;6、后勤人员(N*(1-2.5%))*10%*Y%*2%。数圣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对工程造价部门职工(级别)薪资、补助及绩效工资提成标准真实性认可,但主张该标准已经进行了更正,对2016**项目移交确认单、造价部**提成统计明细表、邮件截图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数圣工程造价咨询公司提交2016年11月1日绩效工资更正说明及工会会议纪要,证明绩效工资为提成标准的10%。绩效工资更正说明及工会会议纪要显示将2016年6月18日工程造价部门职工(级别)薪资、补助及绩效工资提成标准更正为绩效工资提成标准(绩效总提成按业务总收入N*10%比例计算),项目所有参与人员届时按技术含量和完成工作量的比例提成,按照X:Y提成分配,工程造价按照30:70提成分配,招标代理按照40:60提成分配,工程咨询按照30:70提成分配(管理人员根可根据实际情况再行调整),具体如下:1、造价师签字盖章N*1%;2、部门主管副所长N*1%;3、区域经理或部门经理N*0.5%;4、区域经理或部门经理及二、三、总审N*(10%-2.5%)*X%;5、项目报告编制人(N*(10%-2.5%)*Y%*98%;6、后勤人员N*(10%-2.5%)*Y%*2%。**对此不予认可,主张该份文件形成的时间是在其离职之后,并且没有经过全体公司员工签字认可,对其没有约束力。数圣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另提交提成发放明细证明项目提成总比例一直为百分之十,提成总标准并未发生变化。**对该证据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等证据在案为证,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之依据。
本院认为:
双方一致认可自2014年5月4日至2016年10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本院不持异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的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存在周末及延时加班的情形,故在数圣工程造价咨询公司不予认可的情况下,本院对于**请求支付加班费的主张不予支持。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数圣工程造价咨询公司考勤表显示**2016年已休5天年假,故对于其请求支付2016年未休年假工资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于2015年未休年假工资本院予以支持,具体数额由本院依法核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现数圣工程造价咨询公司提交离职申请表证明***个人原因离职,故对于**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提交绩效工资提成标准等证明其提成工资,但是根据该绩效工资提成标准的规定,6类人员的提成比例之和明显高于该提成标准中约定的绩效总提成按业务总收入N*10%比例之和,故数圣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后进行的绩效工资更正符合常理,故对于**依据绩效工资提成标准请求支付提成工资差额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第十三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与被告北京数圣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自二○一四年五月四日至二○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告北京数圣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二○一五年未休年假工资二千二百九十八元八角五分;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