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民终21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晨光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96946322E,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新街街道创业路201号。
法定代表人:蒋勤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春捷,江苏环科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勤卫,江苏环科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宁强县。
上诉人江苏晨光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宜兴市人民法院(2021)苏0282民初100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江苏晨光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江苏晨光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晨光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江苏晨光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华敏洁
审判员 李 杨
审判员 韦 苇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沈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