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陕0104财保16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昊晨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昊晨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仲裁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9日作出的(2022)陕0104财保10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陕西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517233元的财产。2022年8月2日,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我院提交解封申请书,称其与被申请人自愿协商解决纠纷,要求我院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账户的保全冻结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昊晨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517233元的财产的查封、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陕西昊晨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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