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陕0104财保103号
申请人:陕西昊晨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陕西昊晨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仲裁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陕西昊晨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517233元的财产予以保全。2022年6月8日申请人向本院提交陕西嘉盛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价值4517233***作为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517233元的财产。
申请人陕西昊晨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申请费5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保全财产信息
被申请人陕西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长安支行账号为0********的银行账户。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