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陕0104执保115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昊晨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751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418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昊晨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仲裁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陕0104财保163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517233元财产的查封、冻结。本院经审查后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依据(2022)陕0104执保77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陕西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1个。现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22年8月17日依法解除对上述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2)陕0104财保163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