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陕0104执保771号之一
申请人:陕西昊晨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751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4183。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陕西昊晨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仲裁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陕0104财保103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517233元的财产。本院经审查后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22年7月8日冻结被申请人陕西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1个,冻结时账户余额0元,该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该保全案件保全事项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2)陕0104财保103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申请人自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