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122执2011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颍县繁城回族镇许泌路中段木工机械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任杰,任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临颍县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事处,住所地:临颍县颍河东路**。
法定代表人:刘校干,任主任。
本院在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临颍县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经本院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豫1122民初2970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石 磊
审判员 张向召
审判员 安 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守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