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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颍县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事处、河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1民申89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临颍县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事处。住所:河南省临颍县颍河东路331号。
责任人:刘校干,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帅兵,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临颍县繁城回族镇许泌路中段木工机械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任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晁伟,河南开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临颍县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临颍城关街道办)因与被申请人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2021)豫1122民初29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临颍城关街道办申请再审称,一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应当再审的情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公正裁判。
**公司提交意见称:1.答辩人向被答辩人主张按照案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被答辩人聘请的第三方出具的《阶段性工程监理报告》显示,截止2021年4月26日答辩人已完成项目总工程量的93%,符合案涉合同约定的拨付进度款的条件,且被答辩人也在《工程款支付报审表》盖章认可,被答辩人应按照案涉合同约定向答辩人支付进度款;2.被答辩人所谓的施工质量问题均发生在答辩人完成工程量的93%后,与其支付工程进度款没有关系;3.一审判决作出后,被答辩人并未提起上诉,说明其对一审判决是认可的,且双方已于2021年12月1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答辩人支付工程款100万元,对于被答辩人未提起上诉和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主动履行的一审判决,被答辩人无权提起再审。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被答辩人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请求依法驳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临颍城关街道办与被申请人**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签订的合同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已实际履行,本院予以确认。再审审查时,**公司提交和解协议一份,用以证明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情况下,临颍城关街道办无权申请再审。临颍城关街道办质证称,达成和解协议的目的是为了让对方撤回对其的强制执行,其不认可对方在本案中没有违约行为。经查,双方当事人已于2021年12月17日达成和解协议。**公司诉请临颍城关街道办向其支付工程进度款203.56万元等,一审法院依据**公司提交的案涉合同、工程开工令、阶段性工程监理报告、工程款支付申请表等证据判决临颍城关街道办支付**公司工程进度款203.56万元等,并无不当。故其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临颍城关街道办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再审事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临颍县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事处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刘光耀
审 判 员 郭伟超
审 判 员 蔡宁宁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 杜 茜
书 记 员 刘雨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