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55民初5701号
原告:***,男,生于1972年10月12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乾明,重庆市梁平区梁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宇本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三路**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3316684274。
法定代表人:张步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远,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宇本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系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9.31元,减半收取539.6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魏青松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徐 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