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91民初765号
原告:***,男,197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民,江西中磊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高新市政管护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大街161号嘉德商业广场5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MA360B4DXY。
法定代表人:杨波,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万得保,男,196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被告:龚冬云,男,197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原告***与被告南昌高新市政管护有限公司、万得保、龚冬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黄文亮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黄杏元
书 记 员 万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