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高新市政管护有限公司

某某、南昌高新市政管护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91民初765号

原告:***,男,197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民,江西中磊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高新市政管护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大街161号嘉德商业广场5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MA360B4DXY。

法定代表人:杨波,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万得保,男,196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被告:龚冬云,男,197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原告***与被告南昌高新市政管护有限公司、万得保、龚冬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黄文亮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黄杏元

书 记 员 万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