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城市天宠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兴城市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兴城市天宠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14民终24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兴城市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兴城市怡园小区一号楼。
法定代表人:银国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49年7月29日生,满族,该公司工程师,住兴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兴城市天宠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兴城市羊安乡。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3年8月19日生,满族,该公司业务经理,住兴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葫芦岛市博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兴城市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辉公司)因与上诉人兴城市天宠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天宠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兴城市人民法院(2018)辽1481民初2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金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上诉人天宠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1、案涉9#楼15#楼是否验收?质量是否合格?是否交付金辉公司?2、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间是否有违约行为?3、一审法院补正裁定确认案涉土建工程为5年,金辉公司应否返还天宠公司质量保修金及利息?如需返还,质量保修金数额如何确定?4、如金辉公司需返还天宠公司质量保修金及利息,金辉公司尚欠天宠公司9#楼15#楼工程款应如何确定?5、9#楼人工费调整依据是什么?9#楼人工费应如何确定?6、案涉建筑施工中,木支撑价差、甲方供材、土方回填等情况如何确定?7、鉴定费5万元漏判。上述七个方面情形,应予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兴城市人民法院兴城市人民法院(2018)辽1481民初28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兴城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兴城市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兴城市天宠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各自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100元,分别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周萍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邢鹰
本裁定书援引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