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粤2071行初146号
原告:深圳东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KH7B9H。
法定代表人:刘席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勘,广东品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市政府第二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830U。
法定代表人:王超刚,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继明,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东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深圳东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东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属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东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东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朱婉芬
审判员 刘香霞
审判员 李恒勇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叶晓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