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4民初31019号
原告:惠州市***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淡水土湖金***转兴湖路地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3MA52JLJG00。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东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市花路21号富林大厦B座2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KH7B9H。
法定代表人:***。
上列原告惠州市***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东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东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州市***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东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17.66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