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702民初3387号
原告:广东亿固壁安粘贴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4号二十二座2楼201噁房(住所申报)。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瀛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深圳东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社区市花路21号富林大厦B栋213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广东亿固壁安粘贴技术有限公司诉深圳东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广东亿固壁安粘贴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深圳东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广东亿固壁安粘贴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深圳东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享有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亿固壁安粘贴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14元,减半收取2957元,由广东亿固壁安粘贴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胡 娟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