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臻境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臻境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市宝山区大场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民申136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上海臻境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莫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盼,上海莫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市宝山区大场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负责人:**中,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上海臻境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臻境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市宝山区大场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大场镇政府)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2民终14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臻境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审、二审法院以诉讼时效为由驳回臻境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为工程验收后一个月内,而臻境公司至今不知道工程验收的时间点,故不存在计算诉讼时效问题。即使按2013年4月15日起算诉讼时效,臻境公司一直在主张权利,诉讼时效应当中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第四、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大场镇政府辩称,不同意臻境公司的申诉请求和理由,一审、二审法院以诉讼时效为由其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臻境公司与大场镇政府于2009年12月8日签订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约定了监理费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其中约定有“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拖延,超出合同规定的监理服务期限而仍需监理单位延长服务期限的,作为附加工作支付附加工作酬金,支付方式为监理酬金总额除以监理服务月数…不满15天按半月费用支付,不满30天的按全月费用支付,每月末结清并支付”。臻境公司于2013年4月26日出具给大场镇政府的监理工作联系单,请求建设单位确认系争工程于2010年1月14日开工至2013年4月15日竣工结束。上述事实证明,对于延长服务期限的工作酬金,大场镇政府的付款时间点应为2013年4月底。直至2016年5月15日臻境公司向大场镇政府发函催讨监理费用,期间无证据证明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的相关事实,一审、二审法院据此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臻境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同。臻境公司申诉认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为工程验收后一个月,该约定系对非延长服务期限监理费的支付方式,与臻境公司主张的延长服务期限监理费支付时间约定不一致,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综上,臻境公司的再审事由不成立,不符合再审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臻境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范一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狄荻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