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5民初37041号之一
原告:***,男,195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臻境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福欣中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上海臻境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受疫情影响,因疫情防控工作需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俞硒
二〇二〇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秦晨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
(二)……;
(三)……;
(四)……;
(五)……;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