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辽河油田金辉实业有限公司

盘锦辽河油田金辉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河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辽7401民初103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盘锦众祥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盘锦辽河油田金辉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辽河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30日作出(2021)辽7401民初103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盘锦辽河油田金辉实业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华商支行,账号21×××06银行存款2168030.52元。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1年8月9日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盘锦辽河油田金辉实业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华商支行,账号21×××06银行存款2168030.52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梁智慧
书记员  王秀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