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辽河油田金辉实业有限公司

盘锦众祥新材料有限公司、盘锦辽河油田金辉实业有限公司执行财产保全类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河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1)辽7401执保100号
申请人盘锦众祥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盘锦辽河油田金辉实业有限公司执行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及本院作出的(2021)辽7401民初103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盘锦辽河油田金辉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为21×××06账户内存款2168030.52元,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8月6日起至2022年8月6日止,经查,该账户内存款余额为35331.47元,实际冻结35331.47元。因未查询到足额的申请财产,致使申请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本案按部分保全结案。 特此通知。
执行员  汪晓东
书记员  张晨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