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辽河油田金辉实业有限公司

盘锦众祥新材料有限公司、盘锦辽河油田金辉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河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辽7401民初1038号
申请人盘锦众祥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盘锦辽河油田金辉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进行2168030.52元的诉讼保全,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盘锦辽河油田金辉实业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华商支行,账号21×××06银行存款2168030.52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梁智慧
书记员  王秀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