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辽河油田金辉实业有限公司

***起保温设备有限公司、***河油***实业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河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辽7401执保22号
***起保温设备有限公司、***河油***实业有限公司、吴爱民、吴爱国、王晓东、郝艳霞、徐辉、杨平:
申请人***起保温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油***实业有限公司、吴爱民、吴爱国、王晓东、郝艳霞、徐辉、杨平执行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及本院作出的(2022)辽7401民初4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河油***实业有限公司在盘锦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应收账款3957560元,期限为三年,已冻结;查封担保人吴爱民名下坐落于盘锦市兴隆台区花园大街北辽河路东东方托莱多16号3-201号房屋,期限为三年,已查封;查封担保人吴爱国名下坐落于盘锦市兴隆台区金华小区2-2-301号房屋,期限为三年,已查封;查封担保人王晓东、郝艳霞名下坐落于盘锦市大洼区田家街道汇美建材家居购物广场2-332号商网,期限为三年,已查封;查封担保人杨平、徐辉名下坐落于盘锦市兴隆台区恒泰家园一期13#901号房屋,期限为三年,已查封。查封申请保全事项全部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本案按保全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执行员 :汪晓东
书记员 :张晨子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