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皖0123民初4096号之一
原告安徽鼎峰钢结构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振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安徽鼎峰钢结构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鼎峰钢结构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鼎峰钢结构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79.5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合计8099.5元,由原告安徽鼎峰钢结构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林
书记员 李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