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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萧山蜀山水芳装饰材料商店与四川天恒明星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浙0109民初1341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萧山蜀山水芳装饰材料商店诉被告四川天恒明星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唐长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萧山蜀山水芳装饰材料商店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萧山蜀山水芳装饰材料商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杭州萧山蜀山水芳装饰材料商店负担。
审 判 员 童华辉
代书记员 谢 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