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23民终12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市下关镇苍山路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5551267234。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滇西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市鹿城镇福塔中段福塔溪镇小区F-01幢A-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1MA6N1JEJ0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男,1973年5月4日生,白族,中专文化,云南省大理市人,个体工商户,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
原审被告:***,女,1975年4月17日生,白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大理市人,私营企业主,住云南省大理市。
上诉人***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云南滇西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2023)云2301民初397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7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2023年7月18日,上诉人***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上诉人***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豆 玮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戴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