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筑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筑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翁文高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3民辖终1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筑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东岩山公园安置房5#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4680856813Q。
法定代表人:黄胜煌,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翁文高,男,1951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原审被告:黄胜良,男,197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
原审被告:黄胜煌,男,198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
上诉人福建省筑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翁文高、原审被告黄胜良、黄胜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2019)闽0304民初1814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福建省筑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其与原审被告黄胜煌非实际借款人,不承担还款责任,并非本案当事人。故上诉人与原审被告黄胜煌的住所地不能作为本案确定管辖法院的依据,而应由黄胜良的住所地人民法院即仙游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仙游县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翁文高、原审被告黄胜良、黄胜煌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福建省筑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莆田市荔城区,故原审法院作为其中一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福建省筑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黄胜煌是否有向被上诉人翁文高实际借款属于实体审查范围。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章
审判员 黄荣华
审判员 吴荔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谢晓荔
书记员黄晓芝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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