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民终2173号之一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绿地商务(B7-2地块)商务办公楼B号楼1-1012。
法定代表人:单培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辉,江苏瀛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梦婷,江苏瀛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建国西路59号。
法定代表人:唐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庆学,男,1973年11月23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江苏省沛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州市工业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二环西路160号。
法定代表人:马荔,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骏,男,1962年9月5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金歌,男,1987年8月27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江苏省沛县。
被上诉人:南京安通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69号新城科技大厦01幢5层。
法定代表人:阚宏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薇,女,1987年9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句容市,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鹏程,北京市炜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徐州市工业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安通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20)苏0311民初2638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江***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7195元,减半收取8598元,由上诉人江***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 峰
审 判 员 孟文儒
审 判 员 谢立华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许 丽
书 记 员 张冉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