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大唐聚鑫建设有限公司

贵州大唐聚鑫建设有限公司、松桃苗族自治县木树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628执166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贵州大唐聚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贵安综合保税区。
法定代表人:唐承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明,贵州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何浪,贵州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松桃苗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刘俊杰,系该镇镇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0628民初12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受理贵州大唐聚鑫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申请执行人贵州大唐聚鑫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在松桃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木树信用社XXXXXXXXXXXXXXX账户冻结。为切实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在松桃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木树信用社XXXXXXXXXXXXX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田应召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石 磊
书 记 员 赵 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