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22执1366号
申请执行人:淄博壹品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道蒲台路118甲2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济**之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恒大世纪广场9号楼190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广东和者筑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龙溪中路94号503房(仅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济***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小区43号楼2**10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淄博壹品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之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广东和者筑善工程有限公司、济***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申请被执行人支付票据款275320.38元及利息(以275320.38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本院于2022年11月17日、12月7日向被执行人济**之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广东和者筑善工程有限公司、济***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济**之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广东和者筑善工程有限公司、济***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于2022年11月15日、11月17日通过法院执行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不动产、车辆及保险,发现并冻结了被执行人广东和者筑善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812.54元。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前将冻结案款4812.54元、保全案款7295.71划拨至本院账户,其中案件执行费4127.00元,剩余案款7981.25元于2023年2月22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淄博壹品劳务有限公司。
2023年2月15日,申请执行人淄博壹品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销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的,应当终结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