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25225号
原告:广东和者筑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崇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和者筑善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崇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6日立案,原告广东和者筑善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广东和者筑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