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11民初18800号
原告:***,男,198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品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品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胜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鹤翎路14号23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2年9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被告:广东和者筑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龙溪中路94号503房。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莲路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的原告***与被告广州胜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和者筑善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8月2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自行处分权利的正当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166.2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白 亮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