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03民初3274号
申请人:滨海县财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滨海县育才中路6-10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中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和者筑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龙溪中路94号503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北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薇湖路2-4-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滨海县财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盐城市佳友建材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广东和者筑善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滨海县财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广东和者筑善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4000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滨海县财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和者筑善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140000元或其他等值的财产。
保全申请费1220元,由申请人滨海县财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曹 敏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