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22民初381号
原告:淄博壹品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县田镇街道办事处蒲台路118甲20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县芦湖商城与民主街交叉路口向西2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广东和者筑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龙溪中路94号503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济***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小区43号楼2**103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济南鑫之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恒大世纪广场9号楼1903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淄博壹品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商贸有限公司、广东和者筑善工程有限公司、济***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济南鑫之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5日立案。
原告淄博壹品劳务有限公司诉称,1.请求判令四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票据金额275320.38元并承担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1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5月25日,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开具了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份,票面金额为275320.38元,收票人为广东和者筑善工程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11月25日,承兑人为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后汇票背书给济南鑫之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再背书给济***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再背书给*****商贸有限公司,最后背书给原告淄博壹品劳务有限公司。汇票到期后,原告淄博壹品劳务有限公司向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多次提示付款被拒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票据追索权纠纷。本案涉案票据出票人及承兑人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系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关联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将涉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债务风险相关诉讼案件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通知》精神,本院对本案不能行使管辖权,本案应当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