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群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贡井区锦源装饰经营部与四川群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素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303民初232号

原告:贡井区锦源装饰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长土镇洞桥村3组。

经营者:刘泉,男,1976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秀英,四川悬衡知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群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望竹湾社区居民委员会3组远大.仁和半岛雅苑4号楼2-1-3号。

法定代表人:黄胜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四川星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应素其,男,199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

被告:四川鑫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筱溪街贡雷街79号。

法定代表人:卢涛。

本院在审理原告贡井区锦源装饰经营部诉被告应素其、四川群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鑫丹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贡井区锦源装饰经营部自动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贡井区锦源装饰经营部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贡井区锦源装饰经营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049元,由原告贡井区锦源装饰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刘 俊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曾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