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1民初5767号
申请人:***,男,198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
被申请人:天津乾泰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邦均镇政府东侧李庄子村北102国道旁商务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5MA05J2XP5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天津乾泰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出具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乾泰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5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