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乾泰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9民初7336号
原告:***,男,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伟,蓟州区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
被告:天津乾泰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邦均镇李庄子村。
法定代表人:王志超。
被告:广州旭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街润云路20号210室。
法定代表人:李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美玲,该公司法务助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忠明,该公司商务主管。
被告:天津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渔阳镇溪水路西侧、义方街北侧。
法定代表人:宋岩,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凯旋,该公司土建工程师。
原告***与被告**、天津乾泰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旭日建设有限公司、天津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戴永奇
审 判 员  赵晓磊
人民陪审员  贾华玉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宋盛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