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乾泰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渔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与天津乾泰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9民初9085号
原告:天津渔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住所地蓟州区邦均镇喜邦公路北侧。
负责人:荣学,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甍,该公司职员。
被告:天津乾泰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蓟州区邦均镇政府东侧李庄子村北102国道旁商务中心二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天津渔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以下简称渔阳公司)与被告天津乾泰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9日立案。渔阳公司于2018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乾泰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渔阳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乾泰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渔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撤回对天津乾泰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计138元,由天津渔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