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282民初9973号之一
原告宜兴市博宇电力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宇公司)与被告四川安凯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博宇公司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博宇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博宇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05元,财产保全费2370元,合计5675元,由博宇公司负担。
审判员 鲁 军
书记员 许佳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