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804民初1205号之一
原告:荆门**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高新区·掇刀区团林铺镇鸦铺村六组,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20800MA493FR1X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诉讼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北同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安枣山物流商贸园区物流大道西段2号3号楼4层,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11600MA62B4705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荆门**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31日立案受理。原告荆门**商砼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荆门**商砼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荆门**商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00元,减半收取6000元,保全申请费4600元均由原告荆门**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