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安凯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荆门某某商砼有限公司与四川某某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804民初1205号 申请人:荆门**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高新区?掇刀区团林铺镇鸦铺村六组,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20800MA493FR1X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诉讼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北同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枣山物流商贸园区物流大道西段2号3号楼4层,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11600MA62B4705B。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荆门**商砼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荆门**商砼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3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荆门**商砼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荆门**商砼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30000元。 案件申请费4600元,由荆门**商砼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保全措施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