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804民初1205号
申请人:荆门**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高新区?掇刀区团林铺镇鸦铺村六组,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20800MA493FR1X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诉讼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北同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枣山物流商贸园区物流大道西段2号3号楼4层,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11600MA62B4705B。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荆门**商砼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荆门**商砼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3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荆门**商砼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荆门**商砼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30000元。
案件申请费4600元,由荆门**商砼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保全措施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