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603执恢2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铁电工德阳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德阳市旌阳区。
法定代表人:张显明。
被执行人:成都市专护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威远县连界镇。
法定代表人:彭淑蓉。
本院在执行中铁电工德阳制品有限公司与成都市专护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0603民初774号法律文书向成都市专护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成都市专护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73934.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成都市专护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收入73934.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肖忠炜
审判员 罗 虎
审判员 罗 晖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裴小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