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603民初2499号
原告:四川三**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区华山北路17号华山大厦5号。
法定代表人:肖尤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波,四川环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电工德阳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区长江西路三段161号附1号。
法定代表人:张新明。
原告四川三**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电工德阳制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原告四川三**通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三**通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英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华敏
书 记 员 杨 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