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电工德阳制品有限公司

中铁电工德阳制品有限公司、内江市万顺运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603执恢273号

申请执行人:中铁电工德阳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长江西路三段161号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205101673A(1-1)。

法定代表人:崔浩,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长凯,四川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内江市万顺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连界镇人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2474000324X5。

法定代表人:杨航宇。

中铁电工德阳制品有限公司与内江市万顺运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铁电工德阳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为货款本金151574.48元、利息及案件受理费等,截至目前上述金额均未受偿。执行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内江市万顺运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房产信息,工商登记信息等,无财产可供执行,查封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但余额不足。本院已经将被执行人内江市万顺运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航宇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除上述财产外本院未查询到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认为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川0603民初7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肖忠炜

审判员  罗 虎

审判员  罗 晖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裴小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