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603执3602号
申请执行人:中铁电工德阳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区长江西路三段161号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205101673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伦,四川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内江市万顺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连界镇人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2474000324X5。
法定代表人:***。
中铁电工德阳制品有限公司与内江市万顺运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川0603民初7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中,本案执行标的为货款本金151574.48元、利息及案件受理费等,截至目前上述金额均未受偿。执行中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在工行四川省内江威远川威支行的银行账户但余额不足。2018年9月19日本院委托内江市威远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也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川0603民初77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罗虎
审判员唐宁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苏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