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电工德阳制品有限公司

中铁电工德阳制品有限公司、成都市专护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603执3971号
申请执行人:中铁电工德阳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区长江西路三段161号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205101673A(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伦,四川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成都市专护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江汉路33号二层208、209、2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2020544960。
法定代表人:***。
中铁电工德阳制品有限公司与成都市专护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72150元及利息等。截止2019年3月,上述金额均为受偿。本院在执行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成都市专护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但金额不足。本院工作人员去往被执行人的工商注册地成都市青羊区江汉路33号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已经不在原址经营,下落不明。本院已经对被执行人成都市专护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认为,现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川0603民初7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罗虎
审判员唐宁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苏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