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7民初23439号
原告:深圳市红翼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展翼。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丞,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鑫,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益安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张磊。
被告:**汽车配件(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JohannesUlriciThiele。
原告深圳市红翼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益安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汽车配件(深圳)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原告深圳市红翼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红翼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042元,由原告深圳市红翼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美华
人民陪审员 郭伟霞
人民陪审员 林耿星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锦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