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安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红翼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与益安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泰祥汽车配件(深圳)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7民初37968号
原告:深圳市红翼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大浪社区创业二路195号宝路汽配商务中心5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9781188E。
法定代表人:展翼。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鑫,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益安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环城北路天安云谷产业园3栋C座1506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20148556。
法定代表人:张磊。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焕如,广东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艺婷,广东宝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汽车配件(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坪地镇富平中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794915。
法定代表人:JohannesUlrichThiele。
原告深圳市红翼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益安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汽车配件(深圳)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肖逸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余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