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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航大记工程制品有限公司与深圳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深福法执字第887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航大记工程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勇,董事长。
被执行人深圳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6886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4年12月9日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深圳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它款项人民币53771元和本案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单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