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1182民初1090号
申请人江苏亿能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同煤广发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亿能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同煤广发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保全金额为25万元,并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确保案件审理的正常进行和判决的顺利执行,依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同煤广发化学工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有斌
法官助理 柯 巍
书 记 员 吴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