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1182民初109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亿能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同煤广发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作出(2021)苏1182民初1090号民事裁定,已查封被申请人相应资产。申请人江苏亿能电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同煤广发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同煤广发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的所有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彤
法官助理 柯巍
书 记 员 吴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