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亿能电气有限公司

扬中市恒久电气有限公司、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1182民初2933号
原告扬中市恒久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江苏亿能电气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将涉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债务风险相关诉讼案件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通知》,本案被告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系该《通知》中所列关联公司之一,故本案依法应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曹顺贵
法官助理 杨海燕 书 记 员 蔡菁菁